在认定阜阳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鉴定的案件中,一些鉴定机构会以《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房屋危险程度等级来作为判定标准,下面小编以《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房屋危险等级为切入点,分析各等级下其与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关系。
关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无统一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其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要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两个方面,其中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物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
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种负载”,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依据最高院的观点,侧重于对主体结构承重性质的考量。因而综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第十二条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根据最高院的观点主要包括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承重结构)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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